詹××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立新支行开了一张金穗借记卡,从2011年3月14日23时56分02秒至2011年3月15日0时10分22秒先后七次被人在异地(广东省电白县)取走107300元,詹××持有的金穗借记卡从未遗失过,一直放在自己的钱包内。詹××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知信后立即报警,海珠区凤阳派出所证明詹××报警时持有金穗借记卡。詹××金穗借记卡内的款项被犯罪分子用伪卡在异地取走后,起诉农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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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丈夫一起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工地帮一当地居民建房,从包工头手中承包了房屋的批荡,在施工批荡过程中不慎从四楼摔下地面,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张某死亡后,死者家属找到包工头刘某,刘某说“是你自己不小心摔下来跌死的,死者有过错,我是包给你的,安全问题由你自己负责,我出于人道给你2万元丧葬费,已尽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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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是具有从事房地产经纪资格的经纪人,200×年×月×日卓××以个人名义接受梁××的书面授权,与第三人签订有关合同,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办理转让手续过程中,第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拒不支付剩余款,双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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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和张小姐于2009年开始恋爱,2011年二人准备结婚,李先生付首付款28万元买了一套房子,但是房产登记在张小姐一个人的名下,之后每月的按揭款也是由李先生来还。买房后不久,张小姐提出要和李先生分手,但张小姐既占有房屋,又不愿意退还李先生购房首付款和按揭款。为此,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小姐返还其购房首付款和按揭款,共计3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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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张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某银行网点开办了一张储蓄卡,该银行卡平时由其随身携带,没有发生过遗失、被盗等情况,张某也没从未将密码泄露给他人。2013年12月24日晚上,张先生收到该银行的短信通知:“此卡在江西南昌自助设备转出9万元”。紧接着,再收到银行短信,称该卡在江西南昌又连续被取现金2万元。而张某当时人在广州,银行卡也在身上,没有进行过任何转账及取现行为。他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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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自2007年3月入职广州某公司,系该公司车间工人,因公司生产业务繁忙,需要经常夜间工作,2015年1月7日凌晨3时,张某在车间工作过程中靠在椅子上睡觉约20分钟,公司从监控录像发现张某夜间工作时睡觉,即以张某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做出对张某的处分决定,并于2015年1月14日向张某送达了《关于对张某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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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4月,孙某玲入职某设计公司任职平面设计职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方式为“底薪+提成”或者“保底年薪”,两者按照较高者核算,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享受保底年薪11万元。同时还约定由公司包吃包住。2014年11月,该公司突然不提供食宿,2015年1月该公司又无故不让孙某玲继续上班。并且,自入职以来,该公司从未向孙某玲发放过保底年薪,孙某玲每月工资仅有6000元,远远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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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于2007年4月入职广州市某公司,自2007年4月至2015年3月在公司工作期间,曾连续签订过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31日第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到期后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5年4月12日,张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收到该申请后,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不服,遂找到王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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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3月生育女儿李某苹。王某欲与李某登记结婚,但李某迟迟不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后王某得知李某在认识自己之前已经结婚,所以二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女儿李某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由王某独自抚养,李某仅是偶尔去探望女儿,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2015年4月,李某平因病去世,王某独自承担了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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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0日,蔡某向陈某借了80万元人民币用于生意上的周转,蔡某立有亲笔书写的借条,约定月息2%,2015年9月20日前归还本金。陈某通过在某公司刷卡的方式向蔡某支付了该80万元,蔡某是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蔡某在2015年4月前每月按时向陈某支付了当月的利息,但之后未再向陈某支付相应的利息。还款期限截至后,蔡某称无钱归还,虽经多次催告,但仍不还款给陈某。无奈,陈某找到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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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曾某与付某、方某于2014年4月协商一致各出资30万元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合伙经营钢材店。三人于2014年5月租赁广州市沙太路丰和北场侧罗东路口的商铺开始经营。合伙人之一付某为了照顾其在广州太和镇做货柜车厢生意的小舅子彭某,说服曾谋和方某两个合伙人一起委托了彭某承揽制作和安装合伙经营的钢材店货架。2014年5月某日彭某通过付某要求曾谋和方某一起去钢材店抬货架,但在抬货架过程中,货架突然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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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4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厂房施工工程承揽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位于某某工业区内厂房一栋,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厂房基础、拉锯机座、压石机机座、污水池、水泥路面、水沟、围墙等项目,工程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协议第六条第1项约定,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与质量,并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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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许某某于2013年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标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厂房车间,并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代办房产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2014年9月30日原告为被告办妥房产证。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99046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工程价款,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没有支付。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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