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认非婚生女儿, 帮助当事人成功争取到过往14年的抚养费
代理律师 王 谆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3月生育女儿李某苹。王某欲与李某登记结婚,但李某迟迟不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后王某得知李某在认识自己之前已经结婚,所以二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女儿李某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由王某独自抚养,李某仅是偶尔去探望女儿,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2015年4月,李某平因病去世,王某独自承担了医疗费和丧葬费。之后,李某再也不与王某联系,拒绝与王某见面。无奈之下,王某找到本律师,请求本律师帮助其向李某追索14年来抚养女儿的抚养费。
律师诉讼前的准备工作:本律师了解到,因王某未结婚,其户籍地不同意给非婚生女李某苹上户口,因此,王某托关系将女儿李某苹的户口上在了老家其他人家里,并且户口本首页在他人手里,户主又联系不上,现王某手上仅有李某苹本人的户口页。另外,王某在广州番禺区某医院生育女儿王某苹后,因为李某不配合办理,所以,李某苹无出生医学证明。现李某又否认李某苹系其亲生女儿。而今,李某苹已因病去世,遗体也已经活化,未留下DNA检材,也无法再进行亲子鉴定。因此,本案有两个疑难问题:1、怎样证明李某苹系王某的女儿,从而使王某具备原告的资格;2、怎样证明李某系王李某苹的亲生父亲,从而使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14年来抚养李某苹的抚养费。
在无户籍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无法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本律师又询问了王某生育李某苹、抚养李某苹、及李某苹多次因先天性心脏病住院的详细情况。从中,发现了一下有价值的线索,本律师通过这些线索,收集到了如下证据:
1、向法院申请开具补充证据通知书,到重庆市某派出所调取了李某苹的户籍证明;
2、到番禺区某医院产科调取了王某生育李某苹时的病例材料,病历上显示,王某生育一女婴的日期与户籍上李某苹的出生日期相同。
3、到李某苹曾经住院的医院,调取病历。发现病历上有多处李某的亲笔签字,签字处显示李某与病人李某苹的关系式父女关系。并且多份住院病历首页都显示,病人李某苹的联系人系王某,关系是母女关系。并且王某手上有李某苹住院的大量缴费单据。
4、本律师还发现医院开具的李某苹的死亡医学证明上及殡仪馆的殡葬服务协议书上,均显示王某系死者李某苹的母亲。
5、因王某在广州市某村已居住十多年,本律师走访王某的邻居,邻居也都表示,李某偶尔回来看王某母女,并且李某苹一直称李某为爸爸。劝说知情人士出庭为王某作证。
律师在收集到上述证据后,又指导王某搜集了其他相关证据,之后,代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及丧葬费。
法院审理情况:
开庭审理时,李某未出庭,李某的代理律师否认李某苹系李某的女儿,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律师代理意见:
一、关于李某苹系原被告亲生女儿的事实。
1、原告提交的证据9即李某苹在广州某医院的住院病历,上面每一页都有被告以李某苹父亲的名义亲笔签的名字; 2、原告提交的2001年在番禺某医院的产科住院记录单上,倒数第五行,住院病人配偶姓名一栏也填写的是李某的名字。该住院记录记载原告于2001年4月14日生下女儿,而李某苹的户籍证明也显示廖燕苹是出生于2001年3月21日,这是因为农历2001年3月21日就是阳历的2001年4月14日,李某苹是按照中国传统过农历生日,所以像其他大多数中国人一样,在报户口时里,李某苹是按照农历3月21日报的户口。 3、李某苹的户籍证明显示其与户主的关系式外甥女,这说明李某苹户口是上在别人家里,本案原被告才是李某苹的亲生父母。 4、原告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可以证明李某苹是原被告的亲生女儿。
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李某苹是原被告的亲生女儿。
二、关于李某应当支付费抚养费、丧葬费等的问题
李某苹是被告的亲生女儿这一事实完全可以查清楚。而被告作为亲生父亲,只是偶尔到原告处住一两日,大约一个月原被告才见一次面,原被告从未长期共同生活过。并且,被告代理人庭审中虽然声称:十多年来,被告给过原告十多万多元钱,但是这都是虚假陈述,并且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事实上,被告十多年来并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更没有支付过医疗费。李某苹的住院病历可以证实李某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从小需要看病医治这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生活费还是医疗费都由原告一个人承担,这对原告是非常不公平的。更让原告无法接受的是,在李某苹因病去世后,被告不管不顾,李某苹的丧葬事宜及丧葬费全部由原告一个人承担。虽然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并不齐全,但是先天性心脏病需要从小医治是不争的事实,法院应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李某苹的医疗费。而原告十多年来为抚养李某苹而支付的抚养费及李某苹去世后原告为其支付的丧葬费也应由被告一起承担。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14年来抚养李某苹的抚养费及医疗费和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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