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未离身,钱被盗, 王谆律师成功代当事人向银行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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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04


                                                  代理律师   王 谆
    案情简介:
    2012年,张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某银行网点开办了一张储蓄卡,该银行卡平时由其随身携带,没有发生过遗失、被盗等情况,张某也没从未将密码泄露给他人。2013年12月24日晚上,张先生收到该银行的短信通知:“此卡在江西南昌自助设备转出9万元”。紧接着,再收到银行短信,称该卡在江西南昌又连续被取现金2万元。而张某当时人在广州,银行卡也在身上,没有进行过任何转账及取现行为。他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随后携带银行卡赶到公关机关报案。第二天,张某到银行柜台查询交易明细,确定此卡被转账和取现共计11万元,余额仅剩5千余元。
   张某于2014年1月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赔偿其损失。
 
   银行方面的观点:
   银行方面辩称,张某持有的是借记卡,银行凭交易密码向持卡人付款,密码才是识别持卡人身份的唯一标准。张某的借记卡在江西南昌被转账及提现,是银行在履行付款义务,并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被他人持伪卡盗用款项,也未有法定机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张某的借记卡及密码均由张某自行保管,故不能排除张某委托他人交易或者自身泄露密码的可能性。因此,应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的代理意见要点:
   1、张某与该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张某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被他人在异地取款,说明银行的设备设置的安全手段不足,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2、从张某所举的证据来看,张某可以证明,卡内钱被盗时,该卡就在张某身上,并且张某当时就在广州市,不可能跑到南昌去使用该卡。从公安部门调取的江西南昌ATM机监控录像可看出,在江西南昌取款的卡与张某所持的卡图案完全不同,可以确认在江西南昌取款用的卡是伪造的卡。由于ATM机是该银行开发的设备和系统,银行对其具有较强的掌控能力,并且,应当保证ATM机设备和系统可以识别伪造卡,以保障储户资金安全。
   3、由于该银行自助设备不能识别取款的银行卡的真伪,导致卡内资金被取走,造成张先生的损失,银行应当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银行未尽到其应尽的合同主要义务,其自助设备不能识别取款的银行卡的真伪,导致张某卡内资金被取走,造成张某损失,在此情况下银行应对张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张某90%的损失,即银行向张某赔偿9.9万元及利息,其余损失由张某自己承担。
 
   律师提醒:
   实践中,主要结合下列几种常见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造的卡:1、银行监控录像中所记录的涉案交易中用以取款的银行卡的颜色、图案等与真实的银行卡不一致;2、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3、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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