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首期房款,分手后能要回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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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15


男女双方谈婚论嫁,男方付了首期房款,
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男女双方分手后,男方能要回首付款吗?
左律师为当事人成功要回首付款
 
代理人:左少善
 
[案情简介]:
  男方已婚,妻子身患不冶之症,在外打工期间认识某女,双方恋爱,男方妻子病逝后,男方与某女购房准备结婚,男方付了首期款,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之后,男女双方不合,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还购房首付款,女方不付,双方发生纠纷。一审认为男方为女方购房支付首付系赠与行为,驳回男方的诉请,男方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在妻子身患绝症后期与被上诉人相识相恋,并购房为日后结婚作准备,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理由如下:
 
  1、上诉人购房的目的是为日后结婚作准备,由于房价飙升,双方决定先购房,将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的名下是在双方选定认购房屋后付定金时才商定的,在此之前双方并没有谈过房产证写谁的名,买房写被上诉人的名只是表明上诉人有与被上诉人结婚的诚意,上诉人并不是要将房屋或者首付款赠送给被上诉人,也不是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性回报或维持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上诉人的妻子身患绝症已是晚期,被上诉人再婚是有现实基础的,购房不是为了包养情人。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亲属均知悉双方谈婚论嫁,被上诉人到过上诉人家里,见过上诉人的父母亲,明知上诉人有一位身患绝症已是晚期的妻子,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多年来侍候妻子,忠贞不渝表示钦佩,愿意在上诉人妻子去世后与上诉人结婚,上诉人也见过被上诉人的亲属(即被上诉人的妹妹),被上诉人的母亲也同意上诉人与其女儿相恋,上诉人经常打电话问候被上诉人的母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家长均是同意这门亲事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性关系是恋爱过程中的越轨行为,不是性交易行为,不以购买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为条件。
  4、对公序良俗的评判应当遵循适度原则,应当从法律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动机、评判的时间点、当事人是否知悉、行为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影响、传统观念等方面综合评定。因上诉人的妻子身患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恋,为世俗所接受,不存在有伤风化之问题。
 
二、上诉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购买之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不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不是赠与行为。
 
  1、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就民法理论而言,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要具备双方相向的意思表示合同才成立,只有接受方表示同意接受的意愿,无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被上诉人辩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是赠与行为,应当对其辩称承担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没有对其辩称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上诉人购房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的行为视为赠与行为是不公正的。
  2、财产权与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上诉人同意将物权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并不等于将垫付的首期购房款财产权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与开发商签认购书时,被上诉人提出写她的名,上诉人起初不愿意,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说,购房写她的名才能表明上诉人有与她结婚的诚意,上诉人为表明诚意同意写被上诉人的名,上诉人只是同意将物权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并不是将个人婚前财产送给被上诉人。即便日后两人结婚,上诉人为该房屋所垫付的首期房款及婚前所供之银行按揭款也属于上诉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在诉讼中只是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垫付的首期房款及已供银行按揭款,是主张财产权而非房屋物权。
 
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支付的购房款数额有误。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定金问题。上诉人汇给被上诉人30000元,其中10000元是给被上诉人过春节零用,另外20000元是还给被上诉人代垫的认购房屋定金。在一审诉讼中,上诉人放弃对其中10000元的主张,并不能说明认购房屋的20000元不是上诉人所交。
  2、关于按揭费1000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7012.32元问题。这两项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在上诉人手中,而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7012.32元是通过直接存款到开发商账户缴费的,有银行的缴款凭证,证明两项费用是上诉人所交。
  3、关于分期归还银行供楼款的数额问题。上诉人存入账户还按揭款的钱共有8笔,总金额35090元,第一笔是2010年04月11日现金存入5000元;第二笔是2010年04月11日网银转账5000元;第三笔是2010年06月08日网银转账8000元;第四笔是2010年08月18日现金存入3800元;第五笔是2010年08月18日现金存入200元;第六笔是2010年09月09日网银转账4290元;第七笔是2010年10月18日现金存入4300元;第八笔是2010年11月18日现金存入4500元,中信银行的存折在上诉人手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有存入款项的事实(银行凭证),一审法院只认第一笔;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笔共17800元,没有认定第二、第三、第六笔共17290元是没有依据的。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认为男方支付首期购房款是以与女方结婚为前提的,男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属婚约财产,婚姻不成,女方应退还男方的支付的首期房款,为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支付的首期房款,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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