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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内的存款在异地被取走,银行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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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1


 

                   银行卡内的存款在异地被取走,银行要赔偿吗?

 

                左少善

 

[案情简介]

 

××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支行开了一张金穗借记卡,从2011年3月14日23时56分02秒至2011年3月15日0时10分22秒先后七次被人在异地(广东省电白县)取走107300元,詹××持有的金穗借记卡从未遗失过,一直放在自己的钱包内。詹××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后立即报警,海珠区 × × 派出所证明詹××报警时持有金穗借记卡。詹××金穗借记卡内的款项被犯罪分子用伪卡在异地取走后,起诉农行索赔。

 

[法理分析]

 

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詹××在农行广州 × × 支行开户,詹××与农行广州× ×支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取款或消费的凭证是借记卡和密码,真实的借记卡是银行支付的工具,密码是作为储户身份识别的电子签名,二者是完成取款或消费业务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詹××借记卡内的存款被在广东省电白县先后发生转账及取现交易,此时,詹××在广州仍然持有其借记卡,可见,持卡消费者并非使用属詹××所有的农行借记卡,此异常交易未被识别,农行× ×支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借记卡的密码由詹××设定掌握,具有很强的私密性,要在银行取款或消费,需要正确输入银行卡密码,才能顺利通过银行的识别验证,从而完成交易。依日常生活经验,除储户本人外他人无法知晓密码,储户对银行卡密码负有保密的义务,詹××未尽到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致使他人正确输入密码顺利完成转账及取现交易,詹××亦有责任。

 

[判决结果]

 

××与银行各承担50%的责任,即银行赔偿詹××53650元。

 

[引伸问题]

 

左少善律师认为,本案案由定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应当依合同法理论进行审理,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还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意味储户可以得到全额赔偿,因为储户将款存到银行,银行将款付给案外人,然后将账记到詹××的名下,那是银行履约对象错误,不构成有效清偿,广东省电白县农行的付款行为不能消灭詹××与农行立新支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只要× ×支行拒绝兑付,就构成根本违约,无需过问农行× ×支行有无过错。《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案例判储户与银行各自承担50%的责任,显然是将保守银行卡密码秘密,并不得泄露的责任强加到储户身上,左少善律师认为,保守银行卡密码秘密是储户的责任是无可厚非的,但单有密码没有银行卡是不能完成转账或取款交易的,银行的取款机不能识别真假卡才是储户款项被取走的根本原因,故本案不宜适用过错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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