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在命案中的辩点
司法鉴定结论在命案中的辩点
作者:左少善
摘要:“人命关天”,命案一直被世界各国刑事侦查部门所重视,破案率较高。司法鉴定中的死因鉴定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非常重要,死因鉴定在刑辩中有很大的空间,律师可以通过透视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辩护。
[案情介绍]
被告人蓝××是一名养鸡专业户,某日发现高×偷鸡,遂从房间拿出一条竹棍,从高×逃走的方向追去,蓝××一边追赶,一边喊“抓小偷”,在附近的人听到喊声,也一起参抓小偷,后在一养鸡场附近将高×围住,并发高×塑料袋内有3只鸡,追上来的人便对高×进行殴打,蓝××也用竹棍打高×。案发后,蓝××报警,警察将高×带回派出所调查,次日高×在送医院后不冶死亡。
司法鉴定认为,高×符合广泛软组织损伤,气胸合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多器官炎症导致死亡。
[辩护意见]
左少善律师认为,死者高志的死因是多因一果,(1)死者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V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外膜炎,心肌间质局部炎症。(2)脑膜炎,脑炎、脑水肿。(3)肺结核,肺间质性炎、肺不张。(4)病毒性肝炎。(5)间质性肾炎(6)肠系膜淋巴结结核。(7)艾滋病。
高×本人也承认自己身体有病,高×的笔录讲“我2012年10月份因为吸毒被送到贺州市戒毒所强制戒毒,2013年5月份因为我身体有问题才从戒毒所放出来”。也就是说,高×的体质已经不是正常人,既使没有人打他也会很快死亡。
此外,当时抓获高志时,有十几二十名群众围殴高×,被告人只是用竹竿打,只是打他的手臂、腿,不是致命伤。
[法院判决]:
判蓝××犯故意伤害罪,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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