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书
作者:左少善
[案情摘要]
执行程序是当事人通过诉讼实现目的的最后一环,当事人几经周折,多次对簿公堂,最终官司胜了,但在执行阶段如果有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如何在执行分配中得到属于自己的利益?赢了官司要拿到钱才算真正的赢。保密报酬是否属于劳动债权,可否优先分配?
锐锋律师左少善代理一起执行分配异议再审申请案件,再审申请书如下:
申请人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3012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1、要求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30××号及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94××号民事判决。
2、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的工资福利287000元在(2016)粤0606执综××号执行款分配一案中优于被上诉人的抵押权受偿。
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申请人罗××在本案中与××实业公司之间形成的债权是劳动债权而非普通债权。
××实业公司欠罗××的款项属于保密报酬,保密报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补偿给劳动者的,不是依《合同法》或《民法通则》补偿给劳动者的,故保密报酬属于劳动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涉保密报酬是再审申请人在入职时已经约定好的,离职时按月支付的报酬,并非再审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在终结劳动关系时约定形成的债权”(一审判决第10页),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留任在原单位形成的债权(二审判决第12页)。再审申请人虽然在2006年达到退休年龄后未离职,继续留任,但案涉保密报酬不是留任期间形成,而是在退休前形成的,该报酬只是因再审申请人留任,用人单位没有支付。2013年离职时再审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就具体保密报酬的支付金额再行协商,这种协商是对再审申请人1999年入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并非重新约定,再审申请人于2006年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没有退休,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均不影响保密报酬属于劳动债权的性质。
二、在执行程序中,劳动债权优于普通债权,再审申请人应得到的补偿款(劳动债权)287000元应当优先于被申请人的普通债权受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职工工资和和劳动保险费是一种优先债权,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
2007年10月28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虽将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整章删去,第204条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也不复存在,但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第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删去第十九章的原因是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还债程序已经作了统一规定,据此参与分配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便应当相应地变更为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清偿顺序的有关规定。因此,工资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按照参与分配程序分配财产时是可以适用的。法院在佛山顺德区高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财产分配时,在扣除委托拍卖、变卖的实际费用后,应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职工补偿金,之后才能清偿拖欠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2、再审申请人的债权属于劳动债权(生存债权),被申请人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两者是不是同顺位的债权。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债权:(1)执行费用,包括执行费、场地租金、评估费、拍卖费等管理、处置财产所产生的费用;(2)法定优先债权,包括工人工资;建设工程款(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税款;(3)普通债权,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所设立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只是强调了对于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未明确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4条分配本案执行款。
3、本案应当参照企业破产程序分配执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本案××实业公司财产已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的清偿要求,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再审申请人的债权属于第第一顺位的债权(生存债权),理应优先于被申请人的普通债权受偿。
三、被执行人冯××虽然是自然人,但主债务人是××公司,冯××以其房屋为××公司设置抵押担保,拍卖冯××的房屋实质是为了清偿××公司的债务。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执行程序必须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二审法院以抵押人冯××是自然人不能适用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裁判理由是错误的(二审判决第13-14页)。
四、被申请人的抵押设置无效,不能享有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额,不能起到担保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本案冯××的抵押物(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社区××巷××号房屋)评估价为802万元,而被申请人贷给××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为2544万元,已超出担保物的价值,被申请人的抵押权因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无效。
2、被申请人贷款是借新还旧,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失效。
综上,用人单位欠再审申请人的保密报酬是基于建立劳动关系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属于劳动债权。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项的规定优先清偿上诉人的287000元。被申请人的抵押权与劳动债权不是同一顺位的债权,劳动债权依法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同时,因被上诉人实际发放的贷款大于抵押物价值以及贷新还旧而导致抵押权无效,被上诉人已丧失基于抵押物上的优先受偿权。故请求上级法院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17年 月 日
附:书证 份
上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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