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Research
发布时间:2019-05-17
摘要:
浅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以政策发生变化抗辩,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左少善一、情势变更概述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的一项重要原则,教科书给出的定义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出现了某种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变化,而使履行合同的基础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允许当事人之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面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情势变更下了定义,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二、案情简介东莞市某出租车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与桂× ×签订了一份《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约定出租车公司将车牌号粤S××4D的出租车发包给桂× ×从事小汽车客运服务,承包期五年(60个月),承包方每月5号前需向出租车公司交纳承包费及税金3500元(后调整为2750元/月),如不按期支付承包费及税金,则承包方需按欠交金额每日5‰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没收承包方交纳的20000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后,承包方依约履行合同,按月交纳承包费及税金。2015年8月网约车(滴滴车)及共享单车推出,出租车行业受到很大的冲击,出租车司机生意惨淡,运营困难。2016年期间,东莞出租车司机多次集体上访,要求减租或解除合同,桂× ×与其他出租车司机一样向发包方提出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减少承包费,遭到出租车公司的拒绝。2017年2月1日桂× ×停交承包费及税金。2017年7月当地政府出于维稳需要,提供一停车场允许有意解除承包合同的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放在该停车场。桂× ×遂将出租车停放在该停车场并将车钥匙及车辆的相关证件交给接管人员。2017年9月发包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桂× ×支付从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承包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承包费数额为基数,从欠付承包费之日起按每日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没收履约保证金20000元,解除《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网约车(滴滴车)及共享单车推出对于出租车行业而言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出租车司机桂× ×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四、法理分析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通过自身努力是可以避免或者降低风险因素的,在本案中对于出租车司机面言,交通安全、油(汽)价的涨跌,人流的增减、出车时间段及选择路段、搭客点都会影响出租车司机的收入,均属于商业风险。而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引起的履约基础不复存在,如若继续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有悖于诚信及公平原则。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解除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法院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公平和公正。商业风险与情势力变更都是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客观情况变化,但商业风险是可控的,面情势力变更是不可控的。商业风险与情势力变更都会导致当事人的履约利益受损。商业风险由履约过错方承担受损的后果,面情势力变更导致的受损后果则要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情势变更受制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一般是不能预料的重大变故或科技进步引起的,而商业风险则受制于价值规律,取决于对供求关系、消费心理的把握等。前者为意外风险,后者为正常风险。本案中,东莞市某出租车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与桂× ×签订《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由于出租车行业事关广大市民的利益,当时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给予扶持和保护,禁止社会其他车辆从事客运服务。出租车起步价及每公里计费价均实行政府定价,承包费也实行政府定价。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将出租车服务定位为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对网约车经营模式的肯定,是国家对出租车行粘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面网约车的合法化夺去了原出租车行业的许多客源,分享了出租车行业市场,不可避免地对巡游出租车行业造成巨大影响,出租车司机普遍出现客源不足,收入下降的情况。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出租车司机个人的努力与否无关,并非通过个人的努力就可以改变局面,也是当事人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不能预见的风险。由于国务院颁布上述新政策,导致桂× ×履行《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基础动摇,签订承包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履约对桂× ×严重不公,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桂× ×从2017年2月分开始停交承包费及税金,是由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履约不能而不交的,虽然违背合同义务,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五、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要求,巡游出租车应进行转型升级,其中包括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要求出租车企业构建与出租车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车企业与出租车驾驶员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过高的要降低。而发包方没有与承包方协商,坚持要求承包方按原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承包期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或者由于出现了能预见、不可抗拒的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无法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在此情况下,双方都不视为违约”。法院因此认为桂× ×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宣判后,发包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六、办案体会-------政府政策的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诉讼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抗辩有很大诉讼风险,查最高人民法院选编的案例,多数法院以情势变更作出的判决在当事申请再审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之后被改判,只有唯数不多的一例认定为情势变更(参考案例:最高法【2015】民提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政府政策的调整是不是情势变更?在实务中需要准确把握“情势”之要义,这里的“情势”指的是履行合同的基础事实,如果签订合同之后履约的基础因政策的调整不复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认定为情势变更。如果政府以“指导意见”、“通知”等形式发布的各类文件,虽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是根本性的,不会动摇履约基础的,则不能视为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据此主张情势变更的,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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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29
摘要: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可以对非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予以收购,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实践中,非金不良资产业务中,建设工程款不良债权的收购重组业务占据一定比例。2019年2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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