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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工程量签证表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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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25


工程量签证表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最高院在《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诉邓仁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工程量即工程的实物数量,是以自然计量单位或物理计量单位表示的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工程数量。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行为。工程量签证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设计没有的工程,通过建设单位(业主)现场确认后形成的文件及图形。工程量签证表,只有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签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即工程量签证表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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