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的工程已经过内部验收和竣工验
1、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的工程已经过内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发包方认为工程竣工有瑕疵的,不能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迟延支付剩余工程款。最高法院在《北京九大洋水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嘉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中认为: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先履行抗辩权则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承包方承包的工程项目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内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方,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的先履行义务已经完成,而作为给付价款的发包方,不能再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否则即构成违约。
上一个
© 2017-2023 版权所有: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7110045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广州 SEO
客服热线
客服热线:020-83649790
刑事案咨询
左律师:13925175059
经济案咨询
周律师:18922763736
民事案咨询
周律师:18922763736
行政案咨询
左律师:18138775692
知识产权案
周律师:13318768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