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诉讼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起诉期限往往成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方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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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1


不服征地的行政案件,超起诉期限往往成为原告败诉的原因
 
代理人:左少善
 
[案情简介]
 
   谭××是广东省肇庆市某区的农民,2009年11月谭××耕作多年的土地被推平,同年12月村民小组通知谭××领取征地补偿款,谭××拒绝领取。之后,每年都到各级政府上访,但一直没有结果。2014年3月4日向当地区政府信访,信访办给第一次给予书面答复。2015年5月谭××首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诉讼主体不符使规定被驳回起诉。2015年9月再次起诉,一审被肇庆市中级法院以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二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起诉,谭××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理由]
 
   第一,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将公民不服征收征用土地纳入受案范围,在此之前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2015年5月1日之后,修改过的行政诉讼法才将公民不服征收征用土地纳入受案范围。依法理,起诉期限应当从2015年5月1日开始计算。谭××于2015年5月18日向肇庆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原两级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第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当,应当引用该解释第四十二条。理由是: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核心点是行政机关没有告诉诉权或起诉期限,仅此而已,至于是否已告知行政行为内容,行政行为的主体等在所不问。而第四十二条强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含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等),核心点是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行政行为的内容。谭××不知道征地的主体是哪一级政府或部门,也不知道征地的用途,究竟是用于修路架桥等公益事业还是商业用途,亦不清楚补偿标准,以至于谭××不知道告谁,去哪里告。第四十一条与第四十二条两条相比较,前者强调的是没有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后者强调没有告知行政行为的内容,谭××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该引用第四十二条。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第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立法者制定行政诉讼期限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有效约束行政行为的实施或滥施,只要不是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2015年5月1日之前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2009年11月谭××耕作多年的土地被推平,谭××不知道征收土地的主体、征收的补偿标准、征收用途等,无法行使用诉权,但谭根松每年都去信访,无法起诉到法院不是谭根松的原因,故非谭根松原因而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结束语]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近年来遂渐增多,但就行政案件而言,在全国范围内原告胜诉率很低,多数律师不接这类案件,作为锐锋法律人一直在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锐锋法律人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陪伴您奔走在讨要公道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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