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诉讼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决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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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19


左少善律师

[案情摘要]:
 
  广州市海珠区某艺术培训中心主要从事幼儿艺术培训,平时来培训的幼儿一般不到50人,培训中心给幼儿提供午餐。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某艺术培训中心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海珠区某艺术培训中心处予90000元的罚款。某艺术培训中心不服依法向海珠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理由]:
 
  一、(穗海)食药监餐罚(2016)20-20160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违法,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先处罚,后听证。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通知申请人,告知于2016年10月20日14时30分在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而在申请人听证之前,被申请人已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穗海)食药监餐罚(2016)20-20160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5日将该处罚决定书张贴在申请人培训中心内的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先听证,后处罚,被申请人已违反程序,先处罚,后听证。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有申请人的联系电话,也知道申请人的经营地址,被申请人没有直接向申请人宣布处罚决定,而是将处罚决定书张贴在申请人培训中心内的墙上,且无法证明送达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查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申请人开办的艺术培训中心仅供给学员中午用餐,没有另行收取饭菜费用,相当于单位内部饭堂,不对外经营。就餐人员主要是培训中心的学员及教师,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下,按规定无需办理许可证。短期培训班成人学员的午餐饭菜大多是叫外卖送来。订午餐外卖店也不固定,有的学员今天订这家,明天订另一家,天天订餐都不一样。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营利行为,既无经营帐目(含经营成本、收入、利润数据),也无学员(就餐人员)证词。被申请人唯一的证据就是外卖单位的证词和黄某的证词。黄某作为培训中心的员工在接受被申请人的调查时已讲得非常清楚,其核心内容是饭堂仅供培训中心的学员及教师食用。培训中心学员和教师用餐与社会上以营利为目的的餐饮业有本质上的区别。
 
 三、被申请人处罚目的不正当
 
  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来检查工作时,态度粗暴,引起申请人反感,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配合调查为由,玩弄权威,给予申请人90000元的处罚,处罚数额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最高数额(即上线)。被申请人处罚时没有考虑到相关情节、后果,是不公正的,属处罚行为不当。
 
  四、被申请人涉嫌滥用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申请人没有及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的仅是行业准入的管理规定,不是公众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的对象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者,打击的对象是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人没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故不属于该条款规范的对象,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属于滥用职权。
 
[复议结果]:
 
  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了(穗海)食药监餐罚(2016)20-20160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申请人在二个月内重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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