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或以离婚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未经民政部门备案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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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15


作 者:王 谆
 
典型案例:
 
  小黄与丈夫在2006年结婚登记,后来由于性格不合提出离婚,在2009年6月16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后来由于双方父母的坚决反对,没有离成婚。2011年4月份我男方提出离婚,很快就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产权和孩子归小黄,小黄补偿丈夫30万元。但是没有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现在她丈夫起诉到法院,小黄问:这两份离婚协议那一份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会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判决房产及孩子的抚养权归小黄吗?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两人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均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且双方未领《离婚证》,所以这两份《离婚协议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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