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从轻辩护,法院采纳最终从轻处罚 郝××,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检察院于2005年×月×日以被告人郝××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在工作期间与工厂主管(本案被害人)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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